北京市朝阳区公安消防支队
关于进一步明确消防行政许可、备案工作要求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消防行政许可、备案抽查和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备案工作,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北京市公安消防总队《关于进一步明确消防行政许可和备案抽查工作要求的通知》精神,依据《消防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不受理委托第三方的代办申报。申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设计备案、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主体为建设单位,申报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或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主体为使用单位或经营单位,申报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备案的主体为施工单位。消防支队不受理第三方的代办申报,如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以消防支队名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朝阳消防支队将直接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明确行政审批申请人内部授权形式。建设单位、使用单位、经营单位或施工单位在授权内部人员申报有关消防审批手续时,应提供授权单位的介绍信(见附件),并加盖授权单位行政公章。
三、强化监督。消防支队建立申报材料报送人员登记和汇总、行政审批结论分析制度;发现同一报送人1个月内3次申报不同项目的,支队将不再受理该人的申报。
四、强化反馈和回访。消防支队收取行政审批申报材料时,当场向建设单位、使用单位或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反馈收取材料情况,并告知以下事项:一是消防部门办理行政许可不收取任何费用;二是该项许可的办理时限;三是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消防支队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后,当天向建设单位、使用单位、经营单位或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进行反馈,并征询其意见和建议。
特此通知。
北京市朝阳区公安消防支队
2014年5月27日
附件:
介绍信
北京市朝阳区公安消防支队:
兹有我单位在××(部门名称)担任的××(职务)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依法向贵支队申请办理××(建设工程名称)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设计备案/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消防行政审批手续,请予接待。我单位保证向消防支队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被发现申请人员提供虚假介绍信进行申报,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在一年内不再次申请该消防行政审批手续。
特此证明。
(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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